哈尔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第55号公告

来源:​哈尔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编辑:王坤发布时间:2022-03-19 查看数0

(2022年3月19日)

鉴于本轮输入性疫情形势极为严峻复杂,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全面提升全员核酸筛查质效,及时发现潜在阳性感染者,彻底切断社区传播链,用最短时间和最小成本实现社会面清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根据专家研判意见,市指挥部决定公告如下:

一、严格人员流动管理

1.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松北、呼兰等7区内人员严格限制出主城区,确需出主城区进入我市其他区县(市)的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凭“龙江健康码”绿码通行。

2.阿城、双城2区和巴彦、木兰、通河、依兰、方正、延寿、宾县7县(市)人员非必要不出本区县(市),确需出本区县(市)进入我市其他区县(市)的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凭“龙江健康码”绿码通行。

3.应急、防疫、通勤、重要公务、民生保障等相关人员和车辆不受出入限制,但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凭“龙江健康码”绿码通行。确需外出就医的人员和车辆不受出入限制。

4.请广大市民群众非必要不离哈,确需离哈的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凭“龙江健康码”绿码出行。

二、严格交通出行管理

各类公共交通工具要严格执行“扫码、测温、戴口罩”(公交车、网约车、出租车无需测温)和消毒、通风、限流等措施,司乘人员要严格做好个人防护,车内乘客不得超过额定载客量的50%。

三、严格经营场所管理

1.除农贸市场、商场、超市、早市、药店、加油(气)站、餐饮类企业(仅提供到店自取、外卖订餐服务)等民生基础保障类经营场所外,其他营业场所、门店一律暂停营业。

2.允许经营的场所要严格落实“扫码、测温、戴口罩”、错峰限流、日常消毒、员工健康监测并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上岗等各项防控措施。凡不按疫情防控规定执行的一律责令停业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

3.全员核酸筛查期间,凡进入商场、超市、药店、农贸市场、早市等经营场所的人员,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没有证明的禁止入内,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管理措施。

四、严格社区(村屯)管理

1.封控区实行区域封闭、足不出户、不出不进、服务上门;管控区倡导人员不出门,确有出门必要的严格实行人不出区、错峰取物、严禁聚集。

2.封控区、管控区以外小区(村屯)一律比照防范区管理,可根据实际减少出入口,严格落实“扫码、测温、戴口罩”措施,非本小区(村屯)居民、车辆(应急保障、医疗救护、垃圾卫生清理等除外)禁止入内,确需进入小区(村屯)的外来人员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经严格登记批准后方可入内。

五、严格居家健康管理

1.凡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严格落实贴封条、足不出户、服务上门的管理措施。

2.凡居家健康监测人员要严格落实非必要不外出,不参加各类集体活动,不聚餐、不聚集的管理措施。

3.凡违反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和居家健康监测规定的人员,一律转为集中隔离,管控时间重新计算,费用自理。

六、严格核酸检测管理

1.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人员,均须按照社区(村屯)通知要求参加核酸检测,确保应检尽检、不落一人。

2.参加核酸检测人员要自觉服从现场管理,全程做好个人防护,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间距,不插队、不交谈、不聚集。

3.凡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参加核酸检测的人员,出现阳性病例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参加核酸检测的,发现后向所在单位通报。

七、严格快递物流管理

1.物流、快递、外卖企业要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所有人员每日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2.物流、快递、外卖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住宅区,一律实行无接触配送方式。

3.凡需进入小区(村屯)使用智能快递柜、驿站等投送物流快递的,要严格落实“扫码、测温、戴口罩”、逐件消毒等措施,并严格查验投递人员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八、严格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

1.全员核酸筛查期间,我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对所有进出通道进行严格管理,对所有进入人员严格落实“扫码、测温、戴口罩”等措施,并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2.我市各类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信访接待场所等窗口单位的业务,能够通过网上办、自助办的事项,全部采取“不见面”方式办理,如确需现场办理的,实行预约制,并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3.各类企业要切实负起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实行“两点一线”上下班模式。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群防群控方能筑牢防线。疫情面前,请广大市民群众积极响应市指挥部号召,自觉遵守各项疫情防控规定,凡不按规定执行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扩散风险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尚志、五常两市的疫情防控措施,按照当地指挥部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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