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丨国家安全,共同守护!

来源:HRB蓝网编辑:白锋发布时间:2022-04-12 查看数0

提到国家安全,你会想到什么?是守护祖国领土不受入侵,是保守国家机密不被泄露。实际上,国家安全远不止这些。国家的安全不仅关乎国家的兴亡,还关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维护国家安全,需要发挥每个公民的力量!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怎么来的?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该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法第14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什么是国家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国家安全教育主要内容有哪些?

什么是12339?

2015年11月,全国国家安全机关向社会发出通告,12339,是国家安全机关受理公民和组织举报电话。这条热线是由国家安全部设立的,以方便公民和组织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间谍行为或线索。

破坏国家安全的行为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以上这些行为,国家不仅会依法惩治,还要防范和制止!

公民和组织的十项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2.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3.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4.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5.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6.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8.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资助或者协助。

9.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0.企业事业组织应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公民和组织的六项权利

1.国家对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2.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3.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4.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5.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6.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

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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