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0-24时疫情通报

来源:哈尔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辑:杨焯兰发布时间:2022-04-24 查看数0

4月23日0-24时,哈尔滨市新增新冠肺炎本土确诊病例26例,其中双城区16例、南岗区6例、香坊区3例、道里区1例;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16例,其中双城区9例、香坊区3例、南岗区2例、平房区2例。上述病例均为隔离管控期间核酸检测或对重点人群主动排查发现。新增阳性感染者均已闭环转入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观察治疗。专家组依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结合临床、影像学表现和实验室核酸检测结果,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目前,流调溯源、密接排查、核酸检测、环境消毒和基因测序等工作正在进行中。

新增确诊病例主要情况:

确诊病例632: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现住双城区幸福街道久援村。

确诊病例633: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现住双城区东官镇东富村。

确诊病例634: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现住双城区东方国际小区二期。

确诊病例635: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现住双城区幸福街道永支村。

确诊病例636: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现住双城区航天家园小区。

确诊病例637: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现住双城区牧校小区。

确诊病例638: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现住双城区承旭街道真理社区。

确诊病例639: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现住双城区恒盛新天地小区。

确诊病例640: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现住双城区建兴家园小区。

确诊病例641: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现住双城区财政局家属楼。

确诊病例642: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现住双城区金园一品小区。

确诊病例643: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现住双城区翠海名苑小区。

确诊病例644: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现住双城区承恩街道富乡村。

确诊病例645: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现住双城区幸福街道庆宁村。

确诊病例646: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现住双城区浩宁新城小区B区

确诊病例647: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现住双城区建设大厦。

确诊病例648: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现住南岗区王岗镇哈达村。

确诊病例649: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现住南岗区国际饭店。

确诊病例650: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现住南岗区新华印刷厂家属楼。

确诊病例651: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现住南岗区爱达晶品小区。

确诊病例652: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现住南岗区哈西华府小区。

确诊病例653: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现住南岗区明园丽景小区。

确诊病例654: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现住香坊区朝阳镇永胜村。

确诊病例655: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现住香坊区旭升街49号。

确诊病例656: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现住香坊区朝阳镇平顺村。

确诊病例657: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现住道里区汇智中心小区B座。

新增无症状感染者主要情况:

无症状感染者513: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现住双城区农丰镇双利村。

无症状感染者514: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现住双城区承恩街道富乡村。

无症状感染者515: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现住双城区枫桥郡小区。

无症状感染者516-519: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现住双城区律政家园小区。

无症状感染者520: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现住双城区幸福街道庆城村。

无症状感染者521: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现住双城区恒盛新天地小区。

无症状感染者522: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现住香坊区招商诺丁山小区。

无症状感染者523: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现住香坊区福泰名苑小区。

无症状感染者524: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现住香坊区朝阳屯。

无症状感染者525: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现住南岗区海城街176号。

无症状感染者526: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现住南岗区红星家园小区。

无症状感染者527: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现住平房区东轻花园小区。

无症状感染者528: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现住平房区北月家园小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现提醒广大市民:

请与阳性感染者行踪轨迹有过同时空、同轨迹交集,特别是同时间去过相同地点或乘坐过同车次人员,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屯)、工作单位报备,关注官方权威发布,并配合落实流调排查、核酸检测、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请勿自行服药,需规范佩戴口罩到发热门诊排查诊治,就诊过程中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主动告知旅居史、接触史。

根据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形势,为有效阻断疫情传播链条,经专家综合研判,市指挥部发布第60号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作新规定的事项仍按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第53、55、56、57、59号公告执行。希望广大市民积极配合,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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