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不要这样用!教训惨痛!

来源:新华社、浙江新闻、半岛网官微编辑:刘慧璇发布时间:2022-06-13 查看数0

2022年上半年

浙江省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省国家保密局依法依规查处了

一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案件

微信泄密相对比较突出

现通报6起典型案例

1.节假日用微信转发涉密文件。1月30日,温州市某银行工作人员刘某某前往上级部门领取了1份秘密级文件。该行领导林某考虑到春节后马上要报送材料,便要求刘某某将该涉密文件拍照以微信方式发给她。林某收到文件后,又要求刘某某将涉密文件微信发给同事尤某某。此后,尤某某将该涉密文件图片通过微信传至平板电脑,为向朋友表明自己加班无法赴约聚餐,尤某某将该涉密文件其中一页发至好友微信群。

事后,尤某某受到政务记过处分,林某、刘某某受到警告处分,该银行在全市被通报批评。

2.用微信群传达学习涉密文件。2月16日,绍兴市某基层单位工作人员张某为便于传达学习上级文件,用手机将1份秘密级文件首页拍照上传至单位微信工作群。经查,群内成员均未通过其他任何途径传播该图片。

事后,张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作出书面检查。

3.用微信小程序识别存储涉密文件。1月14日,台州市某区工作人员胡某某在整理台账资料过程中,违规使用“图片文字识别”微信小程序,对1份秘密级文件进行拍照识别,转化为电子文档后在手机上修改存档。此后,该文件一直存储在其手机内,未转发给他人,也未导出到其他设备。

事后,胡某某受到诫勉谈话,并作深刻检讨。

4.用微信处理涉密文件。1月1日,丽水市某县编外工作人员杜某某领取了1份县委县政府印发的秘密级文件后,用微信文字识别功能将文件转化为文字信息,转发给科长汤某某,汤某某将上述文字信息转发至单位微信工作群。

事后,杜某某、汤某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叶某某进行约谈提醒。

5.在微信群里传达工作秘密。4月13日,省属某高校从OA办公系统接收了1份上级下发的文件,文件标注属于工作秘密。此后,该校高某某、陶某先后通过学校OA办公系统转发文件,杨某某收文后,未注意到文件附件中有关保密要求,擅自将文件发至微信工作群进行传达部署。

事后,杨某某、陶某、高某某等分别受到诫勉、责令检查和谈话提醒等处理。

6.偷拍涉密文件触碰保密红线。4月8日,浙江某公司工程师杨某某将1份秘密级文件转发到微信工作群。经查,2021年8月,杨某某到宁波市直某单位参加讨论有关工作方案时,用手机偷拍了会议桌上1份秘密级文件,并将拍摄的文件照片拷贝给同事方某,方某通过微信发给下属陆某某,由陆某某整理成电子文档后微信发回给方某,方某再通过微信发给了杨某某。

事后,杨某某、方某、陆某某和宁波市直某单位工作人员毛某某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处分和诫勉等处理。

以上几起微信泄密典型案例,暴露了我省少数机关、单位存在着保密意识薄弱、保密知识缺乏、保密管理松懈等问题,没有严格落实涉密人员包括编外、借调、临聘人员保密管理要求。各级各单位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保密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条件下的保密管理工作,严防发生失泄密案件。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醒,国家工作人员及全体公民要安全使用手机等电子通信设备,严禁在微信聊天、微信群、朋友圈及其他社交媒体上传输、发布涉密敏感信息,严禁使用手机应用、微信小程序等对涉密文件信息资料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或者图文语音识别,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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