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7+3”、重点人群调整为28类……黑龙江发布最新疫情防控要求!

来源:冰城新闻编辑:刘慧璇发布时间:2022-07-05 查看数0

4日晚,省政府新闻办举行“黑龙江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79场新闻发布会。近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公布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会上,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葛洪围绕“黑龙江省落实第九版防控方案 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做主旨新闻发布。

近期,省内疫情保持清零状态,总体形势比较稳定。但是,国内个别地区持续有零星的社会面感染,社区传播风险还存在。奥密克戎BA.2仍然是我国本土疫情的主要病毒株,但近期在境外输入病例中发现了BA.4和BA.5,提示我们要高度警惕奥密克戎BA.4和BA.5境外输入传播。

总体来看,我省疫情外部输入风险仍然持续存在。

6月28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公开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方案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针对奥密克戎变异株的特点,因时因势对疫情监测、风险人员的隔离管理、中高风险区划定标准等进行了调整。

为深入贯彻落实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把该管住的坚决管住,该落实的坚决落实,该取消的坚决取消,不一致的措施限期清理”的总体要求,切实提高我省疫情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高全省疫情精准防控能力水平,坚持全省上下一盘棋,避免层层加码、防控过度,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制定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因时因势调整全省疫情防控政策的指导意见》,对我省防控政策做出了相应调整:

一是优化调整风险人员的隔离管理期限和方式。将密切接触者、入境人员隔离管控时间调整为“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核酸检测措施调整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2、3、5、7天和居家健康监测第3天核酸检测,采集口咽拭子”,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前不要求双采双检。密接的密接管控措施调整为“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4、7天核酸检测。对于涉疫场所暴露人员,在判定后实施居家健康监测3天,并在判定后第1、3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凭2次核酸阴性结果解除管控。

二是统一对国内发生本土疫情的地级市或直辖市外溢风险人员管控政策。1.对7天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采取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集中隔离第 1、2、3、5、7 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域算起。2.对7天内有中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采取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在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 1、4、7 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域算起。3.对7天内有低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3天内完成两次核酸检测(采样时间间隔大于24小时),并做好健康监测。4.对7天内有中高风险区所在地级市(或直辖市)的其他县(市、区、旗)旅居史的人员,到达目的地后24小时内尽早进行一次免费核酸检测。

三是优化重点人群应检尽检范围和频次。由我省原来的20类重点人群调整为28类,频次按照人员不同风险级别分类设置,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扩大监测范围,出现本土疫情时可根据扩散风险增加核酸检测频次。同时,明确对边境口岸常态化核酸检测频次要求,已开通货运通关的各边境口岸县(市、区)常态化区域核酸检测周期调整为每周一次,未开通或季节性暂停货运通关期间的各边境口岸县(市、区)无需开展常态化区域核酸检测。

四是明确对进入重点场所、重点机构人员防控要求,要根据本地区疫情形势和常态化核酸检测措施动态调整,已开展常态化核酸检测的地区,进入重点场所(不含交通场站,单独规定)和重点机构需扫健康码、行程码、测温、查验常态化核酸检测间隔周期内的核酸检测证明。如属地常态化核酸检测停止执行,重点场所、重点机构查验核酸检测证明同步停止,任何单位和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查验核酸检测证明作为限制人员进入重点场所或办事单位、机构的措施。

五是对涉疫地区来我省的货运车辆及司乘人员、省内交通场站、卡口及往来人员管控也重新做出了调整。

特别强调,第九版防控方案和我省出台的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是对防控措施的优化调整,决不是放松防控,而是要求更高了、对我们的防控工作要求更科学、更精准、更快速了,关键点是要把该管住的重点风险管住、该落实的落实到位、该取消的加码要坚决取消,我们还是要继续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不动摇,进一步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充分利用资源,提高防控效率,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网友评论

已有0人评论,0人参与
(请登录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冰城新闻
    冰城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新浪微博
    新浪微博


    哈尔滨广播电视台 版权所有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华山路1号 邮编:150036 总机:0451-87996114-转各部

    黑ICP备08003366号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811610 国新网许可证编号:2332007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