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公布 2024年4月5日正式施行

来源:HRB蓝网编辑:白锋发布时间:2024-03-05 查看数0

为加强对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由亚冬会执委会起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哈尔滨市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3月2日正式公布,自2024年4月5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确定了知识产权权利主体、保护机制和保护方式,明确了亚冬会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规范了知识产权使用方式,规定了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细化了侵权行为表现形式,明确了社会公众的保护义务。

《办法》的出台,既是践行哈尔滨作为主办城市的申办承诺、履行《主办城市合同》义务,也是为有效打击侵权行为、规制隐形营销提供了法制保障和依据,必将为亚冬会知识产权使用和保护工作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哈尔滨市2025年第九届

亚洲冬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2024年3月2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以下简称亚冬会)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亚冬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亚冬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亚冬会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维护亚洲奥林匹克运动尊严、专有权利不可侵犯、依法保护和合法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亚冬会知识产权,是指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以下简称亚奥理事会)、亚冬会组织委员会以及相关权利人依法就亚冬会相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商业秘密等享有的专有权利。

亚冬会相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商业秘密等具体包括:

(一)亚奥理事会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下同)、会徽、会旗、会歌、口号;

(二)亚冬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域名;

(三)亚冬会的名称、会徽、吉祥物、会旗、会歌、口号、域名;

(四)亚冬会火炬、奖牌、奖杯、纪念章,亚冬会组织委员会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的服装、纪念品,亚冬会特许商品等的外观设计或者其他专利;

(五)亚冬会组织委员会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创作的与亚冬会有关的文字、摄影、音乐、美术、图形、视听、计算机软件等作品;

(六)亚冬会火炬传递仪式、开幕式、闭幕式等活动的设计方案、彩排信息,以及其他与亚冬会有关的依法属于商业秘密的商业信息;

(七)其他受法律、法规保护的亚冬会知识产权客体。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亚冬会知识产权权利人,是指亚奥理事会和亚冬会组织委员会。

本办法所称相关权利人,是指除亚奥理事会和亚冬会组织委员会以外的对亚冬会知识产权客体享有权利的主体。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亚冬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协调处理亚冬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问题。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亚冬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市和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亚冬会商标权、专利权、特殊标志专有权、商业秘密等的保护和侵权行为的查处工作。市和区、县(市)著作权主管部门以及区、县(市)文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亚冬会著作权保护和侵权行为的查处工作。

公安、文化广电和旅游、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亚冬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 亚冬会组织委员会依据亚冬会主办城市合同行使亚冬会知识产权相关权利。

亚冬会组织委员会建立亚冬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加强与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

第八条 亚冬会组织委员会可以依法通过下列方式保护亚冬会知识产权:

(一)申请商标注册;

(二)申请专利;

(三)办理著作权登记;

(四)申请特殊标志登记;

(五)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

(六)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七)申请域名注册;

(八)在与亚冬会有关的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方式。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使用亚冬会知识产权应当取得亚冬会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方式和期限使用亚冬会知识产权。

亚冬会组织委员会可以就其享有的亚冬会知识产权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非商业目的免费使用许可。亚冬会知识产权非商业目的使用办法,由亚冬会组织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伪造、擅自制造亚冬会注册商标标识、特殊标志,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亚冬会注册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二)未经亚冬会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将与亚冬会注册商标、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用于商品和商业活动;

(三)未经亚冬会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亚冬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或者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亚冬会其他专利产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剽窃、歪曲、篡改亚冬会作品;

(五)未经亚冬会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传播属于亚冬会知识产权的作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亚冬会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对亚冬会火炬传递仪式、开幕式、闭幕式、体育赛事等正式及彩排活动进行直播、转播、录播或者信息网络传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擅自利用与亚奥理事会、亚冬会组织委员会和亚冬会有关元素开展广告宣传、募捐、征集赞助等活动,以及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与亚冬会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八)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与亚冬会有关的商业秘密,或者违反亚冬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擅自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侵犯亚冬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亚冬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提升社会公众的亚冬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媒体等开展亚冬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公益宣传。

第十二条 亚冬会组织委员会可以与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开展亚冬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通过商品和服务前端审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并制止利用网络服务侵犯亚冬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十三条 商品交易市场的举办者应当加强管理和监督,督促市场内经营者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制止市场内侵犯亚冬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十四条 对侵犯亚冬会知识产权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市和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著作权主管部门以及区、县(市)文化主管部门或者亚冬会组织委员会举报和投诉。

亚冬会组织委员会接到举报、投诉或者自行发现侵犯亚冬会知识产权的行为后,可以通报有关部门并提供线索。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亚冬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侵犯亚冬会知识产权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亚冬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5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2025年第九届亚洲

冬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解读

为了加强对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以下简称亚冬会)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亚冬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出台《哈尔滨市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保护亚冬会知识产权是2025年第九届亚冬会主办城市和亚冬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践行申办承诺、履行《主办城市合同》约定的应尽义务。按照《主办城市合同》有关要求,组委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确保亚冬会有关知识产权得到特别立法保护,否则将构成重大违约。因此,亚冬会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工作被列入亚冬会筹办工作重要里程碑任务一级目录。当前,组委会正在有序推进亚冬会会徽、吉祥物、口号等知识产权的商标注册、特殊标志登记、著作权登记等工作,获权后需要通过专项立法加强对亚冬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并对伪造亚冬会标识、制造与亚冬会虚假联系的隐形营销等侵权行为进行规制。《办法》的出台,对维护亚冬会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确保亚冬会的高质量举办,提升哈尔滨作为主办城市的声誉和形象发挥重要作用。

二、制定过程

亚冬会执委会组织推进《办法》的起草工作,成立了立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编制了立法工作任务推进表,认真组织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借鉴了杭州、北京等地区的大型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立法经验,咨询了杭州亚运会期间出现的知识产权侵权方面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了相关制度设计,征求了执委会内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提请市司法局立法审查后,又进一步征求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意见,定向征求了企业、行业协会、市工商联的意见,召开了立法专家论证会。《办法》经2024年2月21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4年3月2日公布,4月5日起施行。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18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亚冬会知识产权客体。将亚冬会知识产权客体进行了一一细化列举,既有亚冬会名称、会徽、吉祥物、火炬、奖牌、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域名等客体,还包括开闭幕式活动设计方案、彩排信息的商业秘密。

(二)规定了政府及部门职责。第六条规定了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的保护和协调职责;市市场监管部门的统筹协调和联动机制建立职责。市场监管部门、著作权主管部门和区县(市)文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护和侵权行为查处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亚冬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三)确定了权利主体和保护工作机制。一是明确知识产权权利人为组委会和亚奥理事会,组委会依据主办城市合同行使亚冬会知识产权权利;二是组委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三是组委会通过商标注册、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申请海关保护备案、域名注册、合同约定等方式保护亚冬会知识产权。

(四)规范了权利使用行为。从权利价值实现角度,明确使用亚冬会知识产权,应当取得组委会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范围、方式和期限使用;从社会价值实现角度,开辟了非商业目的使用亚冬会知识产权的途径,从而保护公益性宣传亚冬会的热情。

(五)细化了侵犯行为表现形式。在传统的伪造亚冬会商标标识,剽窃、篡改亚冬会作品,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权等侵权行为的基础上,将打“擦边球”的隐形营销行为,利用亚冬会元素开展引人误解的混淆行为,擅自进行直播、转播,披露商业秘密等不正当行为,纳入禁止行为范畴。

四、解读机构及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2025年第九届亚冬会执行委员会法律事务部解读。联系电话:56189369。

(来源:冰城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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