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哈政办发〔2024〕21号

来源:市政府办公厅编辑:杨焯兰发布时间:2024-06-24 查看数0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哈尔滨市防汛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6月2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哈尔滨市防汛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洪涝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防汛应急预案》《哈尔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洪涝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洪涝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含凌汛洪水)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灾害)、渍涝灾害、台风灾害,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 1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防汛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落实同级党委和政府、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部署要求,并在其领导下组织指挥管辖范围内防汛工作。

1.4.2 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防汛工作坚持依法防抗、科学防控,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军民联防、平战结合,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保障防洪安全。

1.4.3 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防汛工作要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科学处理上下游左右岸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近期与长远之间等各项关系,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做到服从大局、听从指挥。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各区县(市)政府设立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工作。有关行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业(单位)防汛工作。

2.1 市防指组成及职责

2.1.1市防指组成

市防指由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单位组成。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水务、城建、公安工作的副市长、哈警备区司令员以及市政府秘书长、市应急局和市水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林草局、市国动办、市城管局、市粮储局、哈警备区、武警哈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市气象局、省水文水资源中心哈尔滨分中心、哈尔滨海事局、地铁集团、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水务集团、黑龙江航运集团、哈广播电视台、哈尔滨日报社、中铁哈尔滨局哈尔滨工务段、中国联通哈尔滨分公司、中国移动哈尔滨分公司、中国电信哈尔滨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

市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应急局,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

2.1.2 市防指工作职责

市防指领导、组织全市防汛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防汛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政策、制度、指令;组织制定市防汛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防汛检查指导,督促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落实重点地区和重要工程防汛责任人,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指导监督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与区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协调等工作机制;及时掌握全市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等信息,依法发布全市汛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终止紧急防汛期,做好洪水调度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救灾,协调综合性救援队伍、部队、社会救援力量承担急难险重的抢险救灾任务,调拨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组织灾后处置,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总指挥领导全市防汛工作。

常务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市防指全面工作。

副总指挥(哈警备区司令员)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协调部队,动员、组织指挥民兵参加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副总指挥(市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开展工作。

副总指挥(市应急局局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调度全市抗洪抢险队伍和防汛抢险物资进行抢险救援救灾工作,领导市防办开展防汛日常工作。

副总指挥(市水务局局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调度全市防洪工程,组织开展洪水调度、防汛会商、抢险救灾技术方案审定工作。

市防办主任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抓好全市防汛日常工作,协调成员单位开展防汛工作。

2.1.3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相关部门、单位开展防汛工作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情管控,正确把握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宣传导向,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衔接协调全市重大防洪工程建设与水毁工程修复计划。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做好师生防汛安全教育,建立应对洪涝、台风停课和师生员工避险机制并开展应急演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保障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市内有关工业企业进行药品、食品及抗洪抢险救灾所需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保证及时供应,参与紧急防汛应急物资采购;负责协调移动、联通、电信三大通信运营商做好防汛通信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防汛抢险救灾现场及灾区社会治安保障工作,协助组织群众安全转移,负责防汛抢险救灾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防汛指挥、抢险人员及物资运输等专用车辆安全畅通和优先通行,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料和破坏防汛监测预警设施、防洪除涝以及干扰防汛工作正常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市财政局。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负责按规定组织协调防汛抢险救灾等所需资金的筹集工作,及时下达应急度汛、抢险救灾及水毁修复等相关资金,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监管工作。

市资源规划局。负责降雨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巡查排查、监测预警、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市防指提供防汛所需的地质灾害预测预报预警信息、基础测绘资料和技术支持;负责发布地质灾情,协调洪涝灾害防治工程、应急避险、抢险救灾取土占地、灾后恢复重建的用地保障。

市住建局。负责职责范围内城市房建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度汛;负责指导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指导全市城市易涝点、施工现场内涝隐患排查整治及灾后倒损房建设和危房改造。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业工程设施及安全度汛,及时组织修复水毁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保障交通运输畅通;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抢险救灾必经公路、水路运力保障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水情、山洪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发布工作,做好重要江河湖泊、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管理,提供防御洪水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的技术支撑;组织、指导全市防洪水毁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监督河道管理范围内在建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措施,消除河道行洪障碍。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地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负责灾区动物防疫、检疫、疫情扑灭工作;指导涝区田间工程治理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监测分析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状况,组织协调受灾地区生活必需品及成品油市场供应工作。

市文广旅游局。负责协调提醒旅行社暂勿组团前往受灾地区,汛期根据天气情况合理配置旅游路线,指导A级旅游景区妥善安置防汛期间景区内游客和工作人员,制定文化和旅游系统应对洪涝和台风停业方案,督促文化和旅游经营者建立游客员工避险机制。依法发布旅行社停团和复团通知。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指导洪涝灾害地区卫生防疫、医疗救治、防控重大传染病疫情和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组织指导防汛抢险救灾应急处置及人员转移安置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抢险救援,统一调度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组织编制市防汛应急预案,负责灾情统计、发布,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指导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督查检查管理范围内行业领域企业安全度汛工作,防范洪涝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承担市防办日常工作。

市林草局。负责本系统内林区、林场防汛抗洪工作。

市国动办。负责直属已建人防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指导区县(市)人防部门做好辖区内已建人防工程安全度汛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全市城管基础设施的安全度汛,协助有关部门保证道路和防洪通道畅通。

市粮储局。负责防汛抢险救灾期间保障市场粮油供应工作。

哈警备区、武警哈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承担急、难、险、重的防汛抢险救灾任务,协助当地政府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警发布工作,对影响汛情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报,汛期实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预警发布,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为市防指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哈尔滨海事局。负责汛期通航水域通航秩序保障、水上搜救、船舶交通事故、防治船舶污染水域和险情应急处理、水上交通安全管制、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铁集团。负责全市在建和已开通运营地铁工程安全度汛工作。

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负责防汛抢险救灾期间的供电保障,做好本系统水电工程的防洪调度和安全度汛工作,及时组织修复受损电力设施,保障所辖电网安全运行。

水务集团。负责主城区管辖范围内排涝工作和城市排涝设施的安全度汛工作;负责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区供水系统正常运行,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黑龙江航运集团。负责汛期航运船舶管理和安全度汛工作。

哈广播电视台。负责防汛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市防指审定的预警信息、汛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抢险动态。

哈尔滨日报社。负责哈尔滨日报的防汛报道工作。

省水文水资源中心哈尔滨分中心。负责提供水文信息服务,为防汛会商提供科学、准确、及时的水文信息。

中铁哈尔滨局哈尔滨工务段。负责协调做好管辖范围内全市铁路设施设备安全度汛工作。

中国联通哈尔滨市分公司、中国移动哈尔滨分公司、中国电信哈尔滨分公司。负责联通、移动、电信通信设施、通信网络的安全度汛,及时修复受损通信设施,保障防汛通信畅通,在紧急防汛期间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2.2 区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在上级防指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发挥牵头抓总作用,领导、组织本地防汛工作,组织实施防汛抢险救灾、避险转移、物资调运、灾民安置,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市防指。

2.3 基层防汛组织职责

乡镇(街道)、村(社区)人员集聚点(居民楼院)及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汛工作需要,明确承担防洪工作的机构和责任人员,在县级防指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防汛工作。

2.4 其他防汛指挥机构职责

有防汛任务的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和重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部门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机构,在本级或属地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防汛抢险救灾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2.5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市防指成立由资源规划、农业、水务、应急、住建、气象、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相关专家组成的防汛专家库,负责为防汛抗洪、抢险救灾、指挥调度等重大决策提供技术支撑,负责提供防汛抢险救灾技术方案,对区县(市)防汛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解决抢险救灾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发生重大汛情时赶赴现场协助地方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汛抢险救灾方案,协助地方政府处理重大险情灾情。专家组由市防指从专家库或委托市水务局等专业部门选派,负责市防指和有关区县(市)抢险救灾行动的技术支撑。各区县(市)防指要相应成立防汛专家库。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指。

(2)各级水务、气象、水文、资源规划部门加强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洪涝灾害作出评估,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本级政府和防指。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时,当地防指应提早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发生暴雨时,气象、水务、水文部门应加强预报频次,适时上报相关信息;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务、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为防指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工程监测,及时掌握汛期堤防隐患、险情及水面线变化情况,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同级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发生洪水地区的区县(市)防指应当在每日8时前向市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松花江干流和支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当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报市防办。

b.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同时向同级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便于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a.要及时掌握汛期水库工程现状(含隐患、险情)及主要特征指标,特别是水库淤积及库容变化情况。当汛期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挡水、泄水和输水等主要建筑物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当向同级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水务部门报告。大中型水库发生的重大险情应当在险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市防办。

b.当水库出现险情征兆或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可能出现溃坝威胁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下游溃坝影响区域(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中的溃坝风险图作为影响范围依据)的有关基层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和工程抢护争取时间。同时向同级防指和上级水务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因灾伤病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信息,以及居民房屋等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气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信息。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防指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本级防指和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研判灾情和气象趋势,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上级防指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当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报市防指和市应急局,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地方各级政府、防指应当按照洪涝灾害信息报送有关制度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2 预防预警行动

各级气象、水务、资源规划、住建、农业农村、水文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按职责和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暴雨、洪水、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等有关信息,并同时报告本级防指。汛期,监测预报预警人员要加强值班值守,保持在岗在位;防汛紧急期,实行24小时滚动监测预报预警。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和洪涝灾害时,要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可能的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同级防指,并通报有关单位。

3.2.1 预防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公众宣传、专业培训和警示教育,增强全民预防洪涝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抢险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应急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设,坚持业务培训和完善预报预警制度机制。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及时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责任和方案措施;对鉴定为病险水库且未进行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汛期应降低水位运行,险情严重的一律空库运行。

(4)预案准备。各级防指及水务、住建、资源规划、水文等部门根据本辖区、本行业领域防汛工作实际,修订完善防汛应急预案、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规程、防御超标准洪水应急方案、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城市排涝应急预案、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洪水预报方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等各类应急预案和方案。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制定工程抢险方案。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区县(市)及山洪易发的乡镇、村屯分别储备必需的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当提前确定土石料场、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市级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支援松花江流域及其主要支流、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的抗洪抢险,区县(市)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抢险救灾。洪涝灾害严重时,下级防指应服从上级防指对防汛物资、应急装备的统一调用。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公众通信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及预警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7)气象水文准备。气象和水文部门应当提前检查测报和通信设施,提供气象信息和水文情报,确保测得准、报得出、报得及时。

(8)山洪监测预警准备。各级水务部门汛前应当检查检修山洪监测预警站点设备设施,确保设备、网络正常使用。

(9)防汛检查。每年汛前开展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队伍、查预案、查物资、查预警设施、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行动,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10)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水库、滩涂、人工水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且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 气象灾害预警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蓝、黄、橙、红由低到高4个等级发布,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发展态势,分析确定预警信号等级,明确影响范围、强度、持续时间,发布相应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3.2.3 江河洪水(含凌汛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务、水文部门要做好洪水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同级防指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趋势。各级气象部门做好天气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指报告降雨实况和趋势分析。

(2)各级水务、水文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各级水务、水文部门要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

3.2.4 渍涝灾害预警

(1)城市内涝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可能发生城市内涝灾害时,市城市防内涝指挥部(市住建局)组织水务、应急、气象等部门开展联合会商,研判形势,确定内涝预警区域、级别,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城区排水防涝、抢险等工作。各区城市防内涝指挥部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按照预案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开展行动。当地政府及时组织低洼易涝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提前果断做好人员和财产转移,视情宣布停工、停学、停业、停运、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对重点部位和灾害易发区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

(2)乡村渍涝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村庄和农田可能发生渍涝灾害时,基层组织及时会商,有关部门按职责及时发布预警,并按照预案和分工提前采取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3.2.5 山洪灾害预警

(1)有山洪灾害防治任务的地区,水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会同资源规划、应急、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定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指导行政村(社区)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具体工作由基层行政机构组织实施。

(2)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当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监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监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受威胁群众发出警报,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告本地防指和通报下游可能受威胁的地区,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6 台风灾害预警

(1)各级气象部门要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及时发布台风监测预警信息,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政府和防指。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指要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适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联合会商研判,及早做好防范应对准备。

(3)水务部门要根据台风影响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主要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要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运输、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及时采取加固措施,组织江河湖库上的船只回岸避风和生产作业人员撤离工作。当地政府视情及时做好人员转移和停工、停学、停业、停运、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

3.3 预警支持体系

3.3.1 洪涝风险图

(1)各级防指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涝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

(2)各级防指以各类洪涝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洪涝防御方案

(1)水务、住建部门结合实际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城市排涝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和城市内涝。

(2)水务部门根据情况变化,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4 预警响应衔接

(1)资源规划、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应急、气象等部门按任务分工健全预警机制,规范预警发布程序、种类、范围、等级、时间等内容,加强跟踪监测预报并适时发布和终止预警信息。

(2)有关部门和单位按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共享和应急行动准备。

(3)各级防指健全多部门联合会商机制,预测可能出现致灾天气过程或有关部门发布预警时,防办组织联合会商,分析研判灾害风险,综合考虑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及时提出启动、调整应急响应意见和建议。

(4)各级防指应急响应原则上与本级有关部门的预警挂钩,把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上级防指要指导督促下级防指做好相关预警与应急响应的衔接工作。

(5)预警发布部门发布预警后,滚动预报预警,及时向本级防指报告。

(6)有关部门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汛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由低至高分四级(一般)、三级(较大)、二级(严重)、一级(特别严重)4个等级,可逐级或越级启动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市防办根据气象、水文、水务、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和汛情、险情、灾情发展变化,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等,综合会商研判后形成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建议。启动四级、三级应急响应,由市防办报请市防指副总指挥批准,以市防指名义发布;启动二级、一级应急响应,由市防办报请市防指总指挥批准,以市防指名义发布。必要时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4.3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3.1 启动防汛应急响应应当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由县级以上防指根据本级预案和预报降雨范围、强度、持续时间、预判可能发生灾害的程度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并视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各级可同时启动,一般情况发布预警的主雨区和洪涝灾害主要影响区先行启动,并向上级防指报备。防汛抢险救灾设立的专项指挥机构和行业部门启动的应急响应要与防指应急响应相衔接,按照职责分工和联动机制开展工作,并及时向同级防指报告情况。

4.3.2 进入汛期,各级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险情、灾情,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市防指成员单位启动本系统、本行业洪涝灾害防范应对的应急响应时,及时通报市防指并提供相关的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撑。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统一部署和任务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3.3 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水务部门组织会商,应急管理等部门派员参加。涉及弃守堤防或破堤泄洪时,由水务部门提出运用方案报市防指,按照总指挥的决定执行。重大决定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4.3.4 洪涝、台风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政府和防指负责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和防灾减灾等方面工作。灾害应对关键阶段,应当有主要负责同志在防指坐镇指挥,相关负责同志根据预案和统一安排靠前指挥,确保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有序高效实施。

4.3.5 洪涝、台风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指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指。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收情况后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视情给予表彰奖励。

4.3.6 对跨区域发生的上述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指的同时,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指通报情况。

4.3.7 因上述灾害而衍生的公共安全、生产安全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指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并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蔓延。

4.3.8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根据市防指指令和有关规定参加抢险救灾。抢险救灾需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的,市应急局衔接哈警备区、武警哈支队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4 四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会商研判后启动四级响应:

(1)综合考虑气象强降雨预报和水文洪水预警,市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或水文部门发布洪水蓝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2)5级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漫堤或决口。

(3)预报松花江干流哈尔滨段重要控制站可能发生超警洪水。

(4)预报呼兰河、阿什河、拉林河、牡丹江、蚂蚁河、倭肯河等主要支流之一的重要控制站发生超警洪水。

(5)预报3条主要中小河流重要控制站发生超警洪水。

(6)预报江河可能发生接近保证水位的凌汛洪水,堤防、江岸可能发生漫堤(岸)。

(7)小型水库(含水电站,下同)出现危及水库安全的险情,可能发生垮坝。

(8)有2个区县(市)山洪灾害预警级别达到橙色或发生较大山洪灾害。

(9)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情况。

4.4.2响应行动

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了解相关情况,做好指挥准备。

副总指挥:了解相关情况,做好协助指挥准备。

市防办主任:到市应急指挥中心带班,主持会商,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相应响应措施安排;根据雨水情发展趋势,及时调度相关地区部署防御措施。

市防办及时向相关区县(市)防指及市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防汛四级应急响应情况,相关区县(市)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实时开展工作,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市防办会同气象、水文、水务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协调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抢险救灾保障,督促指导有关地区落实防御措施,开展防洪排涝工作,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市防指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及时将情况报市防办。市防办及时将情况报市防指总指挥及副总指挥,同时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

4.4.3 各成员单位响应行动

(1)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协调全市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及时发布预警预报和抢险救灾信息,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2)市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预报,分析气象发展趋势,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动态更新预报预警,向社会发布气象风险提示、防御措施及相关科普信息。

(3)省水文水资源中心哈尔滨分中心:加强江河水情监测和分析会商,及时分析预测江河洪水发展趋势并报告市防指。

(4)市水务局:加密会商研判,密切监测河道、水库和山洪沟道水情,按权限指导和实施水工程防洪调度,指导相关区县(市)

实施山洪易发区人员疏散转移工作,提前发布洪水预警、山洪灾害预警;组织指导开展水库、河道和堤防等重点部位巡查排险,视情派出防汛专家组,为抗洪抢险提供技术支撑。

(5)市应急局:加强值班力量,密切关注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掌握全市防汛工作动态和灾情信息,做好防汛工作统筹协调;督促和检查应急值守、监测预警、巡查防守、抢险救灾等措施落实情况;组织协调全市抢险救援力量,做好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抢险救灾物资调配,指导做好灾民安置;督促管辖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非煤矿山、尾矿库等做好防汛安全检查,安排好值班和应急处置人员。

(6)市住建局:组织开展在建工地安全检查,视情暂停高空、露天作业,加强施工区安全管理,加固或拆除有危险的建设施工设施等,疏散、撤离危险区域人员;组织检查各区内涝积水情况,协调指导水务集团开展城区防涝排涝工作;督促物业管理机构做好地下车库等易积水区域的防涝排涝措施,更新防汛提示、增加广播频次等;督促燃气、供水行业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加强巡检,及时整治隐患、处理险情。

(7)市公安局:密切关注气象、水文信息和全市治安动态及交通路况信息,在灾害重点区域、受灾区或危险区实施治安管理,维护区域治安秩序;开展治安救助工作,协助组织受灾区或危险区群众的救助或安全转移;增派交通管理警力,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交通引导,对涉水被困车辆及人员实行紧急救援;在重点区域和灾区增加布设人员,实现道路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置,限制道路车流和车速;视情对城区积水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在全市交通诱导屏上播出相应预警信息。

(8)市资源规划局:督促检查有关地区做好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落实防御措施,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做好险情处置技术支撑。

(9)市交通运输局:及时向全市所辖交通建设工程和交通运输运营单位转发预警预报和防指指令;督促各单位加强隐患排查,按照预案落实防御措施,抢修水毁道路交通设施;督促水上交通、道路交通、轨道交通等运输机构视情调整或取消车次,并妥善安置滞留人员;为防汛抢险应急物资、人员运送提供车辆保障。

(10)市城管局:督促加强户外广告牌、路灯设施的检查和加固;视情组织切断路灯广告等室外用电设施电源,在危险区域设置警戒线或警示牌,安排专人守护;加强对所管辖区域树木、设施的排查,及时加固或清除影响安全的树木、设施等;督促环卫作业单位及时清理路边排水口,清除路面垃圾等杂物,保证排水顺畅。

(11)市工信局:协调移动、联通、电信三大通信运营商及时对相关通信线路、基站设施设备进行巡检,消除隐患,做好应急响应期间通信保障。

(12)市教育局:根据气象预警信息,第一时间通知和督促相关地区中小学、幼儿园做好防御准备,检查安全隐患,暂停户外教学活动,做好在校师生的安全管理。

(13)市农业农村局:及时掌握农业受灾情况,做好农业救灾和灾区动物防疫工作。

(14)市国动办:做好直属已建人防工程防倒灌工作,指导各区县(市)人防部门做好辖区内已建人防工程防御工作。

(15)哈尔滨海事局: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开展船舶交通事故和险情处置,做好搜救等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实施水上有关区域交通安全管制措施。

(16)水务集团:加派力量开展城区管辖范围内排水管网、泵站隐患排查,组织抢修受损设施,保障相关设施正常运行;提前在易积水区域安排人员、设备定点值守,及时排除积水;组织人员在积涝现场值守、警戒,疏通排水管网,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7)地铁集团:密切关注气象信息,及时在地铁媒体上发布防汛信息,对在建和已开通运营的地铁工程进行巡检和隐患排查,做好地铁相关设施的加固、防水防涝等措施,保障地铁正常运行。

(18)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加强值班备勤,密切关注气象信息及电力系统运行情况,加强所辖电力设施设备隐患排查,及时开展供电抢险,保障相关设施正常运行,保障抢险救灾等方面的供电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19)哈警备区、武警哈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加强值班备勤,做好抢险救灾准备,根据需要在重点防护部位、险工险段前置驻防。

(20)其他各成员单位:加强值班,按职责开展相应工作。

(21)相关区县(市)政府: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防汛抢险救灾工作;随时做好洪涝灾害应急处突准备,对受威胁区域人员实施转移安置;每日将防汛抢险救灾情况报至市防办,如遇重大突发性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工作部署第一时间报告。

4.5 三级响应

4.5.1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会商研判后启动三级响应:

(1)综合考虑气象强降雨预报和水文洪水预警,市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或水文部门发布洪水黄色预警,可能发生较重洪涝灾害。

(2)4级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漫堤或决口。

(3)预报松花江干流哈尔滨段重要控制站可能发生超保洪水。

(4)预报呼兰河、阿什河、拉林河、牡丹江、蚂蚁河、倭肯河等主要支流之一的重要控制站发生超保洪水。

(5)预报3条主要中小河流重要控制站发生超保洪水。

(6)预报江河可能发生超过保证水位的凌汛洪水,堤防、江岸可能发生漫堤(岸)。

(7)小型水库发生垮坝或一般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

(8)有2个区县(市)山洪灾害预警级别达到红色或发生重大山洪灾害。

(9)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况。

4.5.2 响应行动

总指挥:了解相关情况,做好指挥准备。

常务副总指挥:到市应急指挥中心主持会商,或委托副总指挥主持会商。

副总指挥:到市应急指挥中心坐镇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工作安排;根据汛情发展形势,调度指挥相关地区防御及抢险救灾。

市防办及时向相关区县(市)防指及市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防汛三级应急响应情况,相关区县(市)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实时开展工作,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市防办密切监视汛情变化,协调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抢险救灾保障,督促指导有关地区落实防御措施,开展防洪排涝工作。在12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洪工作,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本行业、本系统开展防汛抗洪工作,视情参加地方组织的会商会议。市防指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每日将相关工作情况报市防办。市防办及时将情况报告市防指总指挥及副总指挥,同时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

必要时,按照市防指要求,抽调有关单位专业人员集中到市应急指挥中心联合值守,成立综合协调组、技术支持组、抢险救援组、物资保障组,强化综合协调、部门联动,高效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

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联络各组工作,传达落实上级指示批示,起草下达市防指指令文件,组织召开会议、起草会议材料,收集整理雨情、水情、险情、灾情、工情等防汛救灾信息;做好防汛抢险有关新闻宣传报道和舆情监测;协调做好后勤保障工作。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水务局、市气象局等单位组成。

技术支持组:负责做好雨情、水情、工情、险情和灾情监测,

统计核查灾情险情,做好气象、水文和洪涝分析预报,适时组织会商研判,及时发布气象灾害、洪涝灾害、山洪灾害等预警;负责水利工程防洪调度,制定抗洪抢险技术方案和监督指导水工程调度。由市水务局牵头,市气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省水文水资源中心哈尔滨分中心等单位组成。

抢险救援组:负责统筹协调各方应急抢险救援力量,协助各区县(市)开展防汛抢险救灾行动,提供通信、电力及医疗防疫等保障,保证指挥系统、交通道路畅通和灾区治安稳定。由市应急局牵头,哈警备区、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工信局、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等有关单位组成。

物资保障组:负责调拨和调运抗洪抢险救灾物资、采购紧急物资和接收管理社会捐赠物资(资金),保障疏散人员和抢险救灾物资、队伍运送。由市应急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组成。

4.5.3 各成员单位响应行动

(1)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协调全市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及时发布预警预报和抢险救灾信息,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2)市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预报,分析气象发展趋势,动态更新预报预警,及时向社会公众、媒体以及其他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滚动发布重要天气形势、防御措施及相关科普信息。

(3)省水文水资源中心哈尔滨分中心:加强江河水情监测和分析会商,及时分析预测江河洪水发展趋势并报告市防指。

(4)市水务局:加密会商研判,开展水情、工情、险情监测预警,及时发布中小河流洪水、山洪灾害预警信息,指导有关地区提出受山洪和洪水威胁的群众转移范围,以及堤防险工险段力量、物资预置意见;根据江河洪水趋势,科学组织调度防洪工程,向重点地区派出防汛专家组,协助受灾地区开展水库、河道和堤防、在建水利工程等重点部位巡查排险,制定抢险方案。

(5)市应急局: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信息,做好全市防汛工作统筹协调和灾情统计;督促检查应急值守、监测预警、巡查防守、抢险救灾等措施落实情况;组织协调全市抢险救援力量,做好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抢险救灾物资调配,指导做好灾民安置、救助;督促管辖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非煤矿山、尾矿库等做好重点部位巡查,发现险情及时排险,无法排险的要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同时按规定上报。

(6)市住建局:组织开展在建工地安全检查,视情暂停作业,加强施工区安全管理,加固或拆除有危险的建设施工设施等,疏散、撤离危险区域人员;督促检查各区开展低洼易涝区内涝积水抽排,协调指导水务集团开展城区防涝排涝工作;组织老旧小区、重点区域的抽查排查,在危险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安排人员对隐患区域定点值守;督促物业管理机构加强巡查,落实地下车库等低洼易涝区域防洪排涝人员和物资设备;督促燃气行业加强巡检,及时投入抢险、抢修。

(7)市公安局: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在灾害重点区域、受灾区或危险区实施交通治安警戒,协助组织受灾区或危险区群众救助或安全转移;依法打击破坏防汛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行为,保证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加强道路巡查,维护交通秩序,开展交通引导,对涉水被困车辆及人员实行紧急救援;在重点区域和灾区增加警力,实现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置,确保抢救现场和灾区交通通畅,保障运输抢险队伍和物资车辆优先快速通行。

(8)市资源规划局: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与信息报送,督促有关地区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落实防御措施,视降雨情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接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报告后迅速组织专家赶赴现场调查,协助灾害地区开展群众撤离转移、抢险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9)市交通运输局:向全市所辖交通建设工程和交通运输运营单位转发预警预报和防指指令;督促各单位加强隐患排查,按照预案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抢修受灾中断的公路和有关交通设施,调配运力运送受灾人员、救援人员、救援设备和物资等;督促水上交通、道路交通、轨道交通等运输机构视情况调整或取消车次,将相关信息及时通过新闻媒体、电子显示屏等告知公众,并妥善安置滞留人员。

(10)市城管局:督促加派力量开展路灯、户外广告牌等设施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治,必要时关闭水淹和低洼路段路灯电源,在危险区域设置警戒线或警示牌,安排专人守护;加固市政区域树木、设施,及时清除影响安全的树木、设施等;督促环卫作业单位及时清理路边排水口,清除路面垃圾等杂物等以便顺畅排水;督促市政公园视情闭园,做好已入园游客安全防护工作。

(11)市工信局:协调移动、联通、电信三大通信运营商及时对相关通信线路、基站设施设备进行巡检,消除隐患,做好应急响应期间通信保障。

(12)市教育局:督促相关地区中小学、幼儿园加强安全隐患排查,视情落实停课措施,保障在校学生安全。

(13)市农业农村局:及时掌握农业受灾情况,做好农业救灾、恢复生产和灾区动物防疫工作。

(14)市国动办:做好直属已建人防工程防倒灌工作,指导各区县(市)人防部门做好辖区内已建人防工程防汛抗洪工作。

(15)哈尔滨海事局: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开展船舶交通事故和险情处置,做好搜救等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实施水上有关区域交通安全管制措施。

(16)水务集团:加派力量开展城区管辖范围内排水管网、泵站隐患排查,组织抢修受损设施,保障相关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应急排水力量,在易积水区域安排人员、设备定点值守,及时排除积水;组织人员在积涝现场值守、警戒,疏通排水管网,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所辖供水管线、水源地、加压站等进行巡查,一旦发生险情,及时处置,保障城市供水系统正常运行。

(17)地铁集团:密切关注气象信息,及时在地铁媒体上发布防汛信息,对在建和已开通运营的地铁工程进行巡检和隐患排查,做好地铁相关设施的加固、防水防涝等措施,保障地铁正常运行。

(18)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加强所辖电力设施设备巡查检查,加派力量组织抢修受损毁的设施,在危险区域放置警示标志,保障相关设施正常运行,保障抢险救灾等方面的供电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19)哈警备区、武警哈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加强值班备勤,随时做好遂行任务准备。根据需要和指令靠前部署,依令协助灾害发生地区开展抢险救援、转移安置等应急工作。

(20)其他成员单位:加强值班,按职责开展相应工作。

(21)相关区县(市)政府: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具体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开展抗洪抢险,对受威胁区域人员实施转移安置;每日将防汛抢险救灾情况报至市防办,如遇重大突发性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工作部署第一时间报告。

4.6 二级响应

4.6.1 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会商研判后启动二级响应:

(1)综合考虑气象强降雨预报和水文洪水预警,市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或水文部门发布洪水橙色预警,可能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2)3级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漫堤或决口。

(3)预报松花江哈尔滨至依兰段可能发生流域性大洪水。

(4)预报呼兰河、拉林河、牡丹江、蚂蚁河、倭肯河、阿什河等主要支流之一发生特大洪水。

(5)预报3条主要中小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6)一般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重点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

(7)预计发生特别重大山洪灾害。

(8)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况。

4.6.2 响应行动

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到市应急指挥中心坐镇主持会商,市防指领导及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统一指挥调度抢险救灾行动。当总指挥赴现场指挥时,指派一名副总指挥在市应急指挥中心开展协调联络工作。

常务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工作,协调指挥部成立的“八部一室”有关工作。

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工作,指挥调度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按总指挥指派前往受灾地区督导抗洪抢险工作。

市防办及时向相关区县(市)防指及市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防汛二级应急响应情况,相关区县(市)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实时开展工作,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市防指每日会商,研判部署全市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在8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洪工作,有关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本行业、本系统开展防汛抗洪工作。市防指成立联席值班室,相关成员单位派驻联络员24小时驻守,负责本部门及市防指部署工作的协调联络,每日将相关工作情况报市防办。市防办每日将情况报告市防指总指挥及副总指挥,同时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

进入二级应急响应期间,在三级应急行动组织基础上,根据市防指领导商议决定调整成立“八部一室”,即紧急情况下成立的防汛抢险救灾临时组织机构,分为政治工作部、抢险部、物资部、运输部、排涝部、救灾部、治安部、军联部和办公室九个部门,人员从各相关部门抽调,集中在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执行并负责完成市防指下达的各项指令。其设置及分工如下:

政治工作部:负责人员调配、防汛抢险救灾期间新闻宣传报道和舆情监督等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委宣传部、哈广播电视台和各新闻单位组成。

抢险部:负责指导协调开展防汛抢险救灾行动,对全市防汛抢险救灾进行技术指导,解决防汛抢险救灾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由市应急局牵头,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哈警备区、武警哈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市城管局、市工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

物资部:负责紧急防汛抢险救灾所需物资的筹集、调运。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商务局、市粮储局等单位组成。

运输部:负责运送防汛抢险救灾物资、设备、人员,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提供所需车辆,协调受灾地区和抢险救灾需要的铁路、公路、水路等交通管制和运输保障等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公安交管局)、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海事局、黑龙江航运集团等单位组成。

排涝部:负责城市排涝工作,由市住建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城管局、水务集团等单位组成。

救灾部:负责受灾地区灾民的生活安置和救济,及灾区卫生医疗防疫工作。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等单位组成。

治安部:负责防汛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的治安防控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城管局组成。

军联部:负责协调联络防汛抢险救灾期间部队兵力调配及后勤保障工作,由哈警备区牵头,武警哈支队、市应急局等单位组成。

办公室:负责传达落实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命令,起草下达市防指命令,提供雨情、汛情预测;负责防汛抢险救灾期间各部门间的协调和日常管理;负责防汛抢险救灾情况综合报告工作;负责防汛抢险救灾资金保障。由市应急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省水文水资源中心哈尔滨分中心等单位组成。

4.6.3 各成员单位响应行动

(1)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协调全市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重点做好避难避险指引、预警预报、防汛动员、防御措施以及抢险救灾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加密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播报频次,做好舆论引导。

(2)市气象局:加密雨情监测预报,每小时向各级防指和市防指成员单位报送监测预报结果。

(3)省水文水资源中心哈尔滨分中心:加密江河水情监测,每小时报告江河洪水监测结果,预测分析洪水发展趋势。

(4)市水务局:加密水库、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及山洪灾害监测,及时评估水库、河道来水风险,组织实施防洪调度;根据汛情发展及时调整发布洪水预警、山洪风险预警等级,指导属地政府科学调度洪水,加强重点防洪工程监控、防护和调度,掌握工程运行状况;指导重点防洪流域属地政府和相关单位开展水利工程巡堤查险及险情处置,提供防洪工程抢险技术指导。

(5)市应急局:协助市防指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及时向有关单传达省市领导防灾减灾指示、批示精神,收集、核实有关灾情,并及时向市防指汇报;组织协调全市抢险救援力量,协助地方政府开展抢险救援行动,调配应急抢险物资装备,指导受灾地区做好灾民安置和生活救助;做好暴雨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报告,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6)市住建局:督促在建工程加强安全检查和加固工作,组织协调在建工地抢险救灾;协助市区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防洪防涝和抢险救灾工作,协调指导水务集团开展城区排涝工作,做好洪涝损毁住房的恢复重建工作;督促物业管理机构落实地下停车场等低洼易涝区域的防洪防涝措施;督促燃气行业加强巡检,及时投入抢险救援。

(7)市公安局:在灾害重点区域、受灾区或危险区实施治安管理,维护区域治安秩序,协助开展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分洪爆破方案,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加强道路巡查,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全市道路正常运行,确保抢救现场和灾区的交通通畅,保障运输抢险队伍和物资车辆优先快速通行。

(8)市资源规划局:加密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与信息报送,督促有关地区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落实防御措施,视降雨情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接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报告后迅速组织专家赶赴现场调查,提供技术支撑;协助灾害地区开展群众撤离转移、抢险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9)市交通运输局:向全市所辖交通建设工程和交通运输运营单位转发预警预报和防指指令,保障交通设施防洪安全;保障抗洪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运输,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畅通;督促各单位加强隐患排查,落实防御措施;保护和疏导站台和交通工具滞留乘客;全力开展在建工地和交通场站防洪排涝工作;按照预案和指令关停交通服务。

(10)市城管局:负责所辖区域城管防洪排涝设施安全运行,协调指导各区县(市)城管基础设施防洪防涝工作。

(11)市工信局:协调移动、联通、电信三大通信运营商做好防汛通信保障,及时抢修通信设施,保障公众通信网络和抢险救灾应急通信畅通。

(12)市教育局:向师生发布预警信息,并做好在校师生的安全管理或安全转移工作。

(13)市农业农村局:掌握全市农业受灾情况,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农田排涝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14)市文广旅游局:督导落实山区景区及非山区景区中普通涉山涉水类景区关闭、民宿和民俗户停业、游客疏导劝返,并做好受威胁游客疏散避险;暂停有组织的户外文旅活动和文化艺术类培训活动,做好相关信息滚动发布工作。

(15)市卫健委:及时派出医疗队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助、卫生防疫和疫情控制。

(16)市国动办:组织指导存在防汛隐患的直属已建人防工程及时关闭,及时组织抢险队伍处置险情。

(17)市林草局:组织做好本系统内林区、林场防汛抗洪和危险区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18)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和及时拨付救灾补助资金;协调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19)哈尔滨海事局: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开展船舶交通事故和险情处置,做好搜救等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实施水上有关区域交通安全管制措施。

(20)水务集团:开展城区管辖范围内积涝区域抽排水,组织人员在积涝现场值守、警戒,疏通排水管网;加强所辖供水管线、水源地、加压站等巡查,及时处置突发险情,保障城市供水系统正常运行。

(21)地铁集团:落实各地铁站内和地铁站出入口的防汛措施,会同属地政府做好防倒灌及其他险情处置工作,密切监测地铁运营,出现突发险情时根据预案采取封闭地铁站口、停运等措施。

(22)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做好重点防汛设施及重点部位外围电网供电保障工作;统筹调集抢险队伍、应急发电装备,做好抢险现场和受灾区域的电力保障。

(23)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根据防指指令组织开展搜救被困、失联人员等抢险救援任务,协助地方政府开展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在专家指导下做好重点部位防护。

(24)哈警备区、武警哈支队:衔接驻哈部队,做好抢险力量预置前置,参与防汛抗洪抢险救灾行动。

(25)其他成员单位:加强值班,按职责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6)相关区县(市)政府: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部署开展防汛抢险救灾行动,转移安置危险区人员,及时处置报告辖区险情、灾情;重点加强小型水库、沿河两岸、低洼地带、危旧建筑、工地等危险区域巡查警戒;落实市防指各项指令,每日将防汛抢险救灾情况报至市防办,如遇重大突发性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工作部署第一时间报告。

4.7 一级响应

4.7.1 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会商研判后启动一级响应:

(1)综合考虑气象强降雨预报和水文洪水预警,市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或水文部门发布洪水红色预警,可能发生特别严重洪涝灾害。

(2)2级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漫堤或决口。

(3)预报松花江可能发生特大洪水。

(4)重点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大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

(5)预计启用胖头泡蓄滞洪区。

(6)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情况。

4.7.2 响应行动

总指挥:到市应急指挥中心坐镇,了解全市防汛抢险救灾总体情况,组织召开会议,市防指领导及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有关专家参加,分析研判防汛抗洪形势,明确防御工作重点和防御措施,全面部署抗洪抢险救灾工作。视情赶赴受灾地区,现场指导抢险救灾工作。当总指挥赴现场指挥时,指派一名副总指挥坐镇市应急指挥中心开展指挥调度工作。

常务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工作,协调市防指成立的“八部一室”有关工作。

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工作,指挥调度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按总指挥指派前往受灾地区督导抗洪抢险工作。

市防办及时向相关区县(市)防指及市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情况,相关区县(市)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实时开展工作,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市防指滚动会商研判汛情发展趋势,部署全市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在6小时内派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有关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本行业、本系统开展防汛抗洪工作,每日将相关工作情况报市防办。市防办每日将情况报告市防指总指挥及副总指挥,同时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

市防指成立“八部一室”(设置及分工同二级响应),各部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市防指成立联席值班室,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到市应急指挥中心参与联合值守,并派驻联络员24小时驻守,负责本部门及领导部署工作的协调联络。市防指视汛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及时向省防指请求支援。

4.7.3 各成员单位响应行动

各成员单位按全市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投入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1)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协调全市广播、电视、互联网、户外电子广告屏等媒体平台,及时发布预警预告和抢险救灾信息,开展防汛宣传,加强舆情监测引导。

(2)市气象局:每半小时报告雨情监测,期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3)省水文水资源中心哈尔滨分中心:每小时报告江河洪水监测结果,预测分析洪水发展趋势。

(4)市水务局:组织指导重点防洪工程加密巡查排险频次,迅速制定水利工程设施抢险技术方案,对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进行抢修和加固,保障工程安全。

(5)市应急局:迅速协调抢险救援力量、调配抢险物资,协助受灾地区开展抢险救援行动,组织灾民安置,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6)市住建局:督导落实在建工程停工及相应防汛措施,及时做好受威胁人员的转移安置;加强危旧房屋和低洼院落巡查除险,做好房屋渗漏、倒塌抢修队伍及物资的准备工作。

(7)市公安局:维持社会治安秩序,迅速组织灾民疏散、撤离及救生;维护交通秩序,确保抢救现场和灾区的交通通畅,保障运输抢险队伍和物资车辆优先快速通行。

(8)市资源规划局:严密监测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及时发布地质灾害安全提示;根据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情况,指导属地政府开展应急响应、涉山道路封闭及群众避险转移工作。

(9)市交通运输局:根据转移人、财、物所需运力情况,及时组织运力,保证人员和抢险救灾物资的运送。

(10)市卫健委:迅速组织医疗急救队、卫生防疫队进入灾区,开展现场救护和卫生防疫,及时运送伤员并安排医院救治,调集救助药品和医疗器械供抢救现场和灾区使用。

(11)市财政局:根据部门职责启动应急资金保障。

(12)市城管、供电、通信等部门:迅速启动应急机制,保证出险现场及灾区的应急通信和正常供电,组织专业抢险抢修队伍,及时修复损毁的城管基础设施及通信、供电等公共基础设施。

(13)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及时处置涉汛报警信息,根据市防指指令及时开展搜救被困人员等应急救援任务,协助属地政府开展人员转移等工作。

(14)哈警备区、武警哈支队:按照市防指指令前置驻防重点防护部位,开展抗洪抢险救灾,针对重点河堤水库开展对口支援。

(15)水务集团:加派力量在城区管辖范围内易涝区域24小时值守,及时疏通排水管网,加大积涝区域抢排力度;加强所辖供水管线、水源地、加压站等巡查,及时处置突发险情,保障城市供水系统正常运行。

(16)地铁集团:落实各地铁站内和地铁站出入口的防汛措施,做好防倒灌及其他险情处置工作;密切监测地铁运营,出现突发险情时根据预案采取封闭地铁站口,适时采取停运等措施并向社会发布公告,确保人员安全。

(17)相关区县(市)政府: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及时组织、落实转移安置和各项关停措施。统筹安排区县级领导率工作组深入一线指导防汛救灾工作,安排辖区内干部和应急队伍驻守一线,加强重点部位巡查防守,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利用各类媒介滚动发布汛情及安全提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每日将防汛抢险救灾情况报至市防办,如遇重大突发性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工作部署第一时间报告。

4.8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8.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指按照批准的防汛应急预案和防汛责任制要求,组织专业和民兵等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必要时请求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和突击抢险。

(2)当江河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指和承担防汛任务的单位根据江河水情及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汛应急预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蓄洪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及应对突发事件有关规定,市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利,保障抗洪抢险救援顺利实施。

4.8.2 渍涝灾害

渍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当地防指组织实施。各级防指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排涝工作。

(1)城市内涝。住建、城管、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部门以及排水、地铁、铁路等有关单位按任务分工全面排查城市易涝风险点,突出抓好轨道交通、市政道路隧道、立交桥、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等易涝积水点(区)隐患排查,并逐项整治消险。对主要易涝点按照“一点一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队伍和物资,落实应急措施。

当出现城市内涝灾害时,当地防指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对低洼积水等危险区域、路段,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引导、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员伤亡。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对灾害信息进行滚动预警;情况危急时,停止有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住建、水务、排水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和配合,科学调度防洪排涝工程、正确处理外洪内涝关系,确保防洪防涝安全。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燃气、供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保障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证城市正常运行。

(2)当村庄和农田发生渍涝灾害时,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和设备抢排涝水,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减少灾害损失。

4.8.3 山洪灾害

(1)防御山洪灾害的主体在县(市)、乡、村,承担属地管理责任,编制防御山洪灾害应急预案,落实预警——叫应——反馈等防范应对具体措施。市级加强指导、监督和救援支持保障。

(2)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由水务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各级防指加强组织协调,指导资源规划、水务、应急、消防、公安、气象等有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3)当山洪灾害易发区、小流域集雨区观测到降雨量达到预警阈值时,水务、气象等有关部门及时发出预警,当地政府及时按预案组织受威胁人员安全撤离。

(4)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孕后其他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发生。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指迅速组织应急、水务、资源规划、气象等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并通报下游及早做好防御准备,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指应当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灾害。

(7)发生山洪灾害后,若有人员被困和伤亡,第一时间组织抢险突击队或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4.8.4 凌汛灾害

(1)发生凌汛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防指应当根据事件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2)事发地防指调集本辖区资源和力量,迅速开展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防护及救援等现场处置工作,组织专业队伍实施破冰除凌。松花江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应按照抢险预案进行,由抗洪抢险专业队伍实施。

(3)处置凌汛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按照职能分工,由事发地防指统一指挥,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凌汛灾害一旦形成,冰坝上游水位迅速升高,成灾急,抢险难度大,第一时间迅速转移受威胁地区人员,做到应转尽转,不落一人,加强转移安置人员管理,坚决避免人员擅自返回再次涉险。

4.8.5 台风灾害

(1)当预报有台风入境时,气象部门要加强对台风动态变化的实时跟踪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预警。受台风影响的地区防指要加强值班值守,组织会商研判,必要时召开紧急会议,提前全面部署各项防范应对措施。

(2)当出现险情和灾情时,由当地防指统一指挥,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及时处置险情,把保证人员安全放在首位。

(3)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全社会动员与地区间协调,按照群防联动机制,落实自保避险措施。可能受淹地区、山洪灾害易发地区要加强监测预报预警,提高警惕,做好人员财产转移准备,落实应急措施。

(4)各级防指要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超汛限水位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汛限水位以下,平原河网水位高的适当预排。水文部门做好洪水测报的各项准备。

(5)加强宣传引导,新闻媒体及时播放台风预警信息和各级防指的防御部署情况,台风来临前加固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临时建筑、在建工程、市政公用设施、施工设施、脚手架、电线杆、树木、广告牌、铁塔等,千万不要在以上地方躲风避雨。台风天气尽量减少出行,关好门窗,将室外的物品搬进室内。景区、公园、游乐场、企事业单位等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危险区、组织人员避险、停止户外集体活动等措施。

4.8.6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基层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警报,并及时向当地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大江大河和中河干流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市防办。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指负责,水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首先应当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必要时,向上级防指提出援助请求。

(3)事发地防指视情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按照权限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上级防指负责同志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8.7 哈尔滨城市钢闸板安装

(1)当预报哈尔滨水文站发生接近20年一遇洪水时,安装道里江堤(水文站至滨州桥)及道外堤首端700米(滨州桥至景阳街)60厘米高钢闸口,安装道外堤景阳街广场、航运站广场及十八道街广场叠梁钢闸板。

(2)当预报发生20至50年一遇洪水时,根据水文预报适时安装江南道里堤河洛街口至道外景阳街广场段2米高钢闸门。

4.9 信息报送和处理

4.9.1 雨情、汛情、工情、险情、灾情及抢险救援行动等防汛信息由各级防指统一核准,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防指成员单位信息共享。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同级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信息和数据必须确保口径一致,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关联性全面负责。

4.9.2 防汛信息的报送按“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续报详情”的原则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后续根据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和应急处置情况,及时进行续报,直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可能导致水库垮坝、堤防决口、人员伤亡的重大险情灾情要一事一报、及时报告,杜绝在其他信息中一并上报。防汛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9.3 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要加密监测频次,雨情、水情信息在2小时内报到当地防办,重要站点的水情信息应当在30分钟内报到市防办,为各级防指决策提供依据。当预测即将发生严重洪水灾害时,当地防指及应当早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属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及抢险救援等信息,按照分管权限,报送本级防指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照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指负责人审批后,向上级防指和水务、应急部门报告。

4.9.4 松花江和中河干流重要堤防、穿堤涵闸、穿堤泵站等发生重大险情,当地防指应当立即统一组织工程管理单位和抢险队伍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市防指,市防指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

4.9.5 水库出现险情时,当地水库管理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指报告。大中型水库发生的重大险情应当在险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市防办,市防指在大型和防洪重点中型水库重大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

洪水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当地防指报告洪水受灾情况,当地防指应当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报告市防指;市防指在灾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补充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4.9.6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指采用和发布的洪水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水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立即核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洪水灾害人员伤亡、重大险情及影响范围、处置措施等关键信息,必须严格按照省防指、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相关规定及灾害统计报告制度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发生特别严重的汛情、险情、灾情时,立即报告市防指,市防指核实后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并及时续报。

4.10 指挥和调度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组织、动员、调度本地区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防汛抢险救灾,按照权限调度防洪工程。

4.10.1 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防指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指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上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4.10.2 事发地防指负责人和防汛各类责任人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根据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10.3 发生重大洪水灾害后,上级防指派出由有关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指导,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11 抢险救灾

4.11.1 出现洪水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防指应当根据事件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统一指挥各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4.11.2 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供排水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并及时向本级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电力、交通运输、通信、石油、化工、房屋和市政等工程设施因暴雨、洪水、内涝和台风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要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同级防指。

当江河湖泊达到警戒水位并继续上涨时,各级防指应当组织应急、水务等部门指导有关地方提前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适时开展巡堤查险及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洪水灾害发生后,水务部门要按照防指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属地政府和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4.11.3 松花江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水电站)重大险情的抢护应当按照相关预案方案进行。

4.11.4 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增援,提请上级防指提供帮助。

4.12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2.1 各级政府和防指要高度重视应急抢险救援救灾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2.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事发地防指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安全威胁的现场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防汛抢险救灾的人员,必须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按照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2.3 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防指应当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2.4 事发地防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2.5 当地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4.12.6 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政府和防指应当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小分队,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后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4.1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3.1 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防指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4.13.2 必要时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依法征用、调用交通工具、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防汛抢险救灾。

4.14 信息发布

4.14.1 防汛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雨情、汛情、灾情描述要科学严谨,未经论证不得使用“千年一遇”“万年一遇”等用语,在防汛抢险救灾中也不得使用“战时状态”等表述。

4.14.2 雨情由气象部门发布,汛情由水务部门发布,灾情及防汛工作情况由各级防指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能进行核实并及时上报本级防指,由各级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

4.14.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编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5 应急响应终止

4.15.1 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防指可视汛情宣布终止紧急防汛期、终止应急响应。

4.15.2 四级、三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市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市防指副总指挥批准,以市防指名义发布;二级、一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市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市防指总指挥批准,以市防指名义发布。

4.15.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指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指导有关部门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各级防指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利用专用通信网络,防汛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讯设施,确保信息畅通。

5.1.3 各级防指应当协调通信主管部门,按照防汛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主管部门根据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调度应急通信队伍、装备,为防汛抗洪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防汛通信畅通。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新媒体、微信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发布防汛防台风预报预警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公共广播、电视、有关政府网站等媒体及基础电信企业按主管部门要求发布防汛防台风预报预警等信息。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务部门要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方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水务部门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各级防指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当能够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2)防汛抢险队伍分为专业抢险队伍和非专业抢险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抗洪抢险应急专业力量、民兵应急专业救援队伍、部门和地方,以及央企、国企、市直企业组建的专业抢险队伍作为常备力量或突击力量,主要完成急、难、险、重抢险任务;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完成对抢险技术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

(3)调动防汛抢险队伍程序:一是本级防指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指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指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由事发地防指向上级防指提出支援申请,由上级防指批准。三是同级其他区域防指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指向上级防指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指协商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调动按应急管理部有关规定执行。

(4)各级防指、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巡堤巡河巡库查险、应急抢险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根据实际情况协调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关专家应当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方面的专业技术指导。

5.2.3 供电保障

电力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生命线工程运行、防汛指挥机构、通信单位、安置点、应急避难场所等方面的供电保障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海事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5.2.5 医疗救援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主要负责洪水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卫生应急队伍或专家赴灾区,开展伤病人员救治,指导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依法做好洪水区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查处扰乱抗灾救灾秩序、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守护、交通管制及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5.2.7 物资保障

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各自职责,加强衔接配合,做好防汛物资规划计划、资金保障、储备管理、调拨使用等工作,优化收储轮换及日常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率。

(1)物资储备

a.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按照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各级防指做好应急抢险物资储备和保障有关工作,了解掌握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更新换代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b.市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应急物资不足,保障松花江及其重要支流、重要防洪设施抗洪抢险、防汛救灾需要。

c.洪涝灾害频繁发生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空中、水上应急抢险救援大型设备(装备)需求,承接主体须具有国家相关专业资质。

d.各级防指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抢险物资品种和数量,由各级防指结合本地抗洪抢险具体情况确定。

(2)物资调拨

a.市级防汛物资调拨在坚持就近调拨和保证抢险需求的同时,优先调用周边仓库接近储备年限的物资,尽量避免或减少物资报废。当有多处申请调用市级防汛物资时,优先保证重点地区防汛抢险应急物资需求。

b.市级防汛物资调拨程序:由区县(市)级防指向市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市防办下达调令。

c.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救灾需要时,及时启动防汛物资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d.需要调用省级防汛物资支援时,由市防指向省防指提出申请,按下达调令计划安排组织防汛物资调拨、使用、管理及返还。

5.2.8 资金保障

县(市)级以上政府按有关规定,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对防汛资金统筹安排,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洪涝灾害的抢险救援和水毁工程修复补助及开展日常防汛工作。在汛期优化简化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缩短资金拨付时间。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工程设施和参加抗洪抢险的义务。

(2)汛期,各级防指要根据洪涝灾害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洪抢险。

(3)各级防指成员单位,在发生洪涝灾害期间,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工作。在防汛关键时刻,各级防汛行政首长科学安排坐镇指挥与靠前指挥力量,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社会专业队伍参与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5.3 技术保障

5.3.1 信息技术支撑

(1)加强防汛信息化建设。在充分利用各级防指各成员单位既有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2)完善协同配合和衔接机制。市防指会同资源规划、住建、水务、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和定期会商与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分析研判雨情、汛情和险情、灾情,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

5.3.2 专家支撑

各级防指要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洪涝灾害时,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洪抢险工作。水务、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承担抢险救灾技术支撑工作。

5.4 宣传

(1)各级防指要重视宣传舆论引导工作。各级防办要把防汛宣传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宣传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与有关宣传机构的协作配合。

(2)各级防指要及时准确向社会通报防汛工作情况及洪涝灾害信息。汛情形势严峻时期加大防汛宣传工作力度,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加强舆情引导和正面宣传,及时澄清虚假信息,为防汛抗洪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3)发生重特大洪涝(台风)灾害时,当地防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情况;对防汛形势、抢险救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灾区秩序、群众生活等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组织专家科学解读防汛抢险救灾专业知识,有针对性解疑释惑。

5.5 培训和演练

5.5.1 培训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指实施防汛业务知识与技能培训。市防指负责区县(市)防指负责人及其办公室工作人员、防汛抢险专业队伍负责人和防汛抢险技术骨干的培训;区县(市)防指负责乡镇(街道)、村(社区)防汛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要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当着眼实际,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等多种组织形式,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5.2 演练

(1)各级防指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每年必须有针对性地对当地和水工程易发生的各类险情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市防指负责组织。

6 善后工作

发生洪涝灾害的地方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等,在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6.1 救灾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6.1.2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拨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组织开展救灾捐赠,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处、有医疗服务。

6.1.3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卫生应急力量,开展灾区伤病人员医疗救治,指导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指导落实灾后各项卫生防疫措施,严防灾区传染病疫情发生。

6.1.4 住建部门负责做好因灾倒损民房的恢复重建。

6.1.5 当地政府应当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防洪安全和城乡排涝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尽快修复。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防洪工程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运输、电力、通信、水文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县(市)级以上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照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并经充分论证的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各级防指每年应当针对防汛工作各方面和环节组织应急、水务、气象、住建等有关部门进行定性和定量总结、分析,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总结情况及时报上一级防指。

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重特大洪涝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 黑龙江省汛期

我省汛期分为凌汛期和夏汛期,凌汛期为4月10日至5月15日,夏汛期为6月15日至9月20日。

7.1.2 洪水级别

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一遇的洪水。

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3 堤防等级

1级堤防:防洪标准重现期大于等于100年一遇的堤防。

2级堤防:防洪标准重现期大于等于50年一遇小于100年一遇的堤防。

3级堤防:防洪标准重现期大于等于30年一遇小于50年一遇的堤防。

4级堤防:防洪标准重现期大于等于20年一遇小于30年一遇的堤防。

5级堤防:防洪标准重现期大于等于10年一遇小于20年一遇的堤防。

7.1.4 凌汛

指冰凌阻塞河道,对水流产生阻力而引起江河水位明显上涨的水文现象。在冬季,因河道封冻,河槽大量蓄水,在解冻开河时,往往形成凌水洪峰,并伴有大量冰凌下泄,很容易在弯曲狭窄河段卡冰阻水,壅高水位,威胁堤防安全。

7.1.5 重大险情

指堤防、水库(水电站)遭受洪水灾害,堤防堤身、水库(水电站)坝体及泄洪设施遭受严重损毁,可能造成堤防决口和水库(水电站)坝体垮坝等险情。

7.1.6 严重险情

指堤防、水库(水电站)遭受洪水灾害,可能造成堤防堤身发生大范围垮塌和水库(水电站)坝体滑塌、泄洪设施堵塞或垮塌等,严重危及堤防和水库(水电站)安全等险情。

7.1.7 生命线工程

依照《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生命线工程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7.1.8 紧急防汛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7.1.9 大江大河

指流域面积5万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我市有松花江。

7.1.10 中河

指流域面积在1万至5万平方公里之间的河流。我市有拉林河、呼兰河、蚂蚁河、牡丹江、倭肯河。

7.1.11 小河

指流域面积小于1万平方公里的河流。

7.1.12 水库等级划分

大型水库:总库容大于等于1.0亿立方米的水库。

中型水库:总库容0.1至1.0亿立方米的水库。

小型水库:总库容0.001至0.1亿立方米的水库。

7.1.13 大型及全国重点防洪中型水库

我市有西泉眼、磨盘山、龙凤山、大顶子山航电枢纽4座大型水库,以及木兰香磨山、宾县二龙山、阿城红星、依兰永发、尚志黑龙宫5座重点防洪中型水库。

7.1.14 降水等级划分

小雨:24小时降雨量小于10毫米。

中雨:24小时降雨量10~25毫米。

大雨:24小时降雨量25~50毫米。

暴雨:24小时降雨量50~100毫米。

大暴雨:24小时降雨量100~250毫米。

特大暴雨:24小时降雨量250毫米以上。

7.1.15 暴雨预警信号等级划分

暴雨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全省按区县(市)划分为平原和山区(包括易灾区和特殊区域)两类区域。

平原:南岗区、道外区、平房区、松北区、香坊区、道里区。

山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依兰县、方正县、宾县、巴彦县、木兰县、通河县、延寿县、尚志市、五常市。

蓝色预警信号:平原和山区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出现上述降雨且可能持续。

黄色预警信号:平原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60毫米以上或6小时内最大小时雨强将超过40毫米,山区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6小时内最大小时雨强将超过30毫米,或者已出现上述降雨且可能持续。

橙色预警信号:平原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70毫米以上、山区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60毫米以上或12小时内降雨量均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出现上述降雨且可能持续。

红色预警信号:平原和山区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出现上述降雨且可能持续。

7.1.16 洪水风险图

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17 防御洪水方案

是对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灾害)、台风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7.1.18 热带气旋等级

热带低压: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0.8m/s~17.1m/s(风力6~7级)。

热带风暴: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7.2m/s~24.4m/s(风力8~9级)。

强热带风暴: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24.5m/s~32.6m/s(风力10~11级)。

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32.7m/s~41.4m/s(风力12~13级)。

强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41.5m/s~50.9m/s(风力14~15级)。

超强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或大于51.0m/s(风力16级或以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除有特殊说明外,“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更新

市防指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原则上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并按程序进行修订。各区县(市)防指可以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应急预案,不得与本预案相矛盾或抵触。市防指成员单位应当在本应急预案印发45日内上报本单位配套的部门防汛应急预案(方案),每年汛期前更新后,于5月25日前上报市防办备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救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抢险救灾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抢险救灾工作中致伤致残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工作生活照顾。对危害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哈政办发〔2021〕24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补充〈哈尔滨市防汛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通知》(哈汛发〔202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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