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虚假打折、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省市场监管局发旅游市场提醒告诫↘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编辑:王丽莉发布时间:2024-07-05 查看数0

记者从省市场监管局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旅游市场价格秩序,近日该局发布《关于规范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以下简称提醒告诫书),提醒告诫全省各旅游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不得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等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省市场监管局在提醒告诫书中向全省各旅游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发出九点提醒告诫,并提示自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全省各旅游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自身市场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旅游市场价格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经营者履行价格承诺。同时,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严肃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省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发现相关价格违法行为,请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全省各旅游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各相关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各相关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相关规定。销售商品应做到标价内容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提供服务应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或计价方法。商品或服务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景点、停车场等相关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相关市场经营者,要合理制定商品、服务价格标准,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各旅游景区景点等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价格优惠政策。

四、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在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价格以及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和幅度等信息,不得通过违规设置“园中园”门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不得强制代收任何费用以及其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采用标价牌、价目表等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公示内容包括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提供加工服务并收费的,还应当标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六、住宿业经营者要严格做好线上线下明码标价,切实履行价格承诺。提供客房收费用品或服务的,要标明收费用品名称、服务项目、价格等信息。严禁散布涨价谣言、哄抬价格,或采取虚构原价、虚假打折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七、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经营活动的旅游景区、酒店宾馆、餐饮、交通服务等相关经营者,应当在线上页面和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各类商品及服务价格和具体项目。如有价格变动应及时告知消费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各经营者及第三方平台要诚信经营,遵守价格承诺,在预订订单生效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提高价格。

八、旅游住宿、餐饮、商品零售服务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或其他单位要加强行业自律,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联合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行业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好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实习生 魏诗睿 哈尔滨日报记者 李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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