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刚刚闭幕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加强了耕地保护。落实国家关于耕地保护补偿的有关规定,坚决遏制“非农化”、有效防止“非粮化”;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保障机制,加强耕地生态环境保护和对撂荒地、盐碱地的治理;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发展现代化大农业;落实种子储备制度,统筹做好农业生产资料稳定供应工作,推广普及粮食生产机械化技术;鼓励农业信息化建设。
条例还完善粮食储备体制机制。加强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体系建设,实行储备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推广先进粮食仓储管理技术,加强地方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加强粮食流通管理,保障粮食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加强对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保护。
条例提升粮食应急供应能力。落实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制度,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全链条规范粮食节约减损。做好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消费各环节的粮食节约工作;鼓励粮食经营者运用先进技术设备减少粮食损失损耗;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引导公民个人和家庭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
哈尔滨日报记者 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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