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档案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刚刚闭幕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档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为不断提高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条例进一步优化档案管理体制机制,完善档案资源齐全收集、安全保管以及有效利用的制度措施,突出了档案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以及档案事业创新发展等内容。
条例细化开放利用措施。要求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加强对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统筹协调。明晰各单位档案开放审核职责,加大档案开放审核力度,做到依法应开尽开。明确国家档案馆应当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不断提高档案服务质量、档案开放率和利用效率。特别强调了要整合民生档案资源,建设民生档案跨馆共享服务平台,积极为民生档案的便民利用创造条件。
条例强调重要档案收管存用。规定要加强红色档案调查、收集和整理工作,建立专题目录和数据库。鼓励和支持利用红色档案开展理想信念、爱国主义、党史学习等教育活动。还特别规定了工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开发“五方”的档案收集、整理、归档、报送责任。
同时,条例加快推进档案工作数字化转型,新增了“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明确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职责。推进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利用工作,规定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共享利用。鼓励和支持省国家档案馆建设全省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并与电子政务平台互联互通、互信互认。
哈尔滨日报记者 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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