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出租车计价新规明年1月1日起实施!燃油附加费计入计价器,时速低于12公里时启动时距并计

来源:冰城新闻客户端编辑:崔新燕发布时间:2024-12-26 查看数0

近日,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巡游出租汽车计价规则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哈市巡游出租汽车计价规则,从202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其中规定,巡游出租车基价里程为3公里8元,单位运价为每公里1.90元;车速低于12公里/小时(不含12公里/小时),便启动时距并计;每乘次收取1元燃油附加费,费用计入计价器显示不单独收取,纯电动汽车不收取燃油附加费。

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合理确定出租汽车价格结构,为乘客提供更加公平、舒心的乘车环境,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进一步完善了《哈尔滨市巡游出租汽车计价规则》,结合哈尔滨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将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计价规则予以调整。

相关计价规则:基价里程及价格为3公里8元,单位运价为每公里1.90元。超过基价里程按0.5公里计费,不足0.5公里按0.5公里计费。

空驶费:单程载客里程超过12公里(不含12公里),按单位运价加收50%空驶费。往返载客乘客应当提前告知,不收空驶费。

夜间计费:22时30分至次日6时,单程租车超过基价里程,超过部分按单位运价加收20%空驶费。

计时(等候)收费:当时速低于12公里(不含12公里) 时,运距与低速运行计时并计收费,首个5分钟不计费。首个5分钟后,每2.5分钟按0.5公里计费,不足0.5公里按0.5公里计费。

燃油附加费:每乘次收取1元燃油附加费,纯电动汽车不收取燃油附加费。

出租汽车租金以元为单位,不足0.5元不计费,超过0.5元进为1元。结算时,除路、桥(隧道)通行费由乘客单独支付外,费用均计入计价器一并收取。乘客租车途中,车辆需通过政府批准收费的路、桥(隧 道)时,过路、桥(隧道)费由乘客承担。

预约租车不收手续费,提供网络预约或电话叫车服务的应当执行巡游出租汽车运价。

本规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其间将根据实际运行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关于调整出租汽车基价里程及价格减轻经营负担的通知》(哈价联发〔2000〕12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出租汽车计价规则>的通知》(哈价联发〔2000〕 13号)、《哈尔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施燃油附加与燃油价格联动方案》(哈价联发〔2010〕9号)、《关于实施出租汽车低速等时计价规则的通知》(哈交联〔2013〕2号)同时废止。

(来源:冰城新闻客户端)

网友评论

已有0人评论,0人参与
(请登录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冰城新闻
    冰城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新浪微博
    新浪微博


    哈尔滨广播电视台 版权所有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华山路1号 邮编:150036 总机:0451-87996114-转各部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23120180002 黑ICP备08003366号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811610 国新网许可证编号:2332007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