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提请审议—— 将“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写入总则

来源:人民日报编辑:杨焯兰发布时间:2022-03-07 查看数0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5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会上听取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修改地方组织法是新时代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证党领导人民依法有效治理国家的必然要求;是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大举措;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保障;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此次修法具有重要意义。

就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相关负责人对此次修法的目的、背景、内容、意义等作了介绍和解读。

记者:这次修改地方组织法的目的、背景和重大意义是什么?主要内容涉及哪些方面?

答: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完善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加强地方政权建设,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必要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修改完善。

地方组织法是关于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这部法律于1979年制定,到现在已经过5次修改,是修改次数最多的法律之一。本次修正草案共48条,主要修改内容有:一是明确坚持党的领导和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包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原则、依法治国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二是适当增加省、设区的市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在现有的基础上,名额上下限和最高限分别增加10名。三是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完善地方人大议事制度。四是进一步规范省、设区的市两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名称,充实完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五是规范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设置,明确常委会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比照有关规定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六是明确区域协同立法和建立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七是明确法治政府建设的原则和要求,包括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明确坚持政务公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明确地方政府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八是完善地方政府职权和工作制度,完善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九是明确地方人大对地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相关制度。十是充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的相关内容。

记者:这次修改地方组织法将“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写入总则,这一理念在修法过程中有哪些体现?

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这次修改地方组织法,充分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总则中明确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二是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强化地方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三是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充分发挥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明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联系代表的工作机制,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扩大代表对各项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四是完善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予以公开;明确代表应当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通过建立基层联系点、代表联络站等方式,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五是完善地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明确要求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六是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居民列席有关会议的制度。

记者:在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有哪些规定?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作出以下修改完善:一是强化乡镇人大的职权。明确乡镇人大“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听取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工作报告。二是明确街道办事处的职责。这次修改地方组织法增加规定: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办理派出它的人民政府交办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三是明确基层政府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相互关系。增加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四是完善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增加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居民列席有关会议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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