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法保障因防疫采集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
5月24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和保障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建设的决定》。这一上海市治理数字化领域的综合性决定共23条,主要包括“一网统管”建设目标,“一网统管”运行体系,数据赋能基层治理,发挥治理数字化功能、规范推进疫情防控相关应用场景,加强“一网统管”建设保障等五方面内容。
《决定》明确,上海运用治理数字化功能,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个人疫情防控信息核验措施(即“场所码”或“数字哨兵”等核验措施),核验个人健康信息。
《决定》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场所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主动接受个人疫情防控信息核验。相关场所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开展个人疫情防控信息核验工作,发现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联动处置。信息核验中采集、处理个人疫情防控信息应当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集的个人信息仅用于疫情防控需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实行个人疫情防控信息核验措施的具体办法,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表示,当前上海疫情防控进入持续巩固疫情防控成果、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阶段,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为规范推进“场所码”或“数字哨兵”等个人疫情防控信息核验措施提供法治支撑。《决定》强化了个人疫情防控信息核验措施相关主体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即政府相关部门的法定责任、场所管理者或者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公民个人的法定义务。
《决定》明确,“一网统管”建设以“一屏观天下、一网管全城”为目标,努力构建系统完善的城市运行管理体系,努力实现数字化呈现、智能化管理、智慧化预防,不断提升城市治理效能;明确依托大数据资源平台,推动“一网通办”与“一网统管”双向融合、相互协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流程再造,努力建设数字政府;加强应用场景建设,定期向社会公布应用场景建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明确要求市、区部门要依托“一网统管”平台,整合、归并业务系统,加强数据共享,减少重复派单和报送信息,为基层减负增能;明确要求公安、市场监管、房屋管理、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供人口、法人、房屋等基础数据,赋能基层治理。
责任编辑:巨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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