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丨群众纪律是什么,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有哪些?
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处理党群关系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其本质要求是践行党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
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涉黑涉恶欺压群众;漠视群众利益;侵犯群众知情权等。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共8条,修改3条,将1条纳入政治纪律。一是完善乡村振兴领域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贯彻党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在第一百二十二条与时俱进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依然作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予以规定。二是充实社会救助领域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着眼促进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落到实处,在第一百二十四条充实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三是充实对漠视、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着眼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衔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在第一百二十六条充实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
服从组织决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对不落实组织决定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
(一)拒不执行、擅自改变上级组织决定。《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党章第十六条规定,“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这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增强党的战斗力的重要要求,应不折不扣贯彻执行。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是缺乏组织纪律性的表现,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二)拒不执行组织人事决定。《条例》第七十九条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
第一款规定,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相应处分。党章第三条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就包括“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领导干部要自觉服从组织分工安排,任何人都不能向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缺乏组织观念,不愿意离开熟悉的工作生活环境,因而不执行组织的调动决定;有的认为新的工作岗位、分工与原岗位、分工相比,工作挑战大,因而不执行组织的分配、交流决定等。党组织对党员、干部作出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是以党的事业为重,从大局出发作出的决定。在面对组织安排时,广大党员、干部要强化大局意识,正确对待进退留转,服从组织决定,决不能向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
第二款规定,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是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时期或情况。党员、干部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可能带来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害,因此第二款相较于第一款规定了更重的处分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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