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落实医疗救助政策 两部门推动解决信息共享不及时问题

来源:央视新闻编辑:崔新燕发布时间:2024-11-07 查看数0

今天(7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党中央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要求按救助对象类别及时精准实施救助保障,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信息尚未有效协同,共享不及时,对及时高效救助困难群众等方面产生影响。为全面落实医疗救助制度,精准施策、应救尽救,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和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医疗费用负担,特完善有关政策措施。

《通知》要求,各地各级医保、民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数据共享需求,并以签订协议等形式明确数据共享清单。原则上,县级民政部门要向同级医保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个人信息。地市级医保部门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相应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救助和高额医疗费用情况等必要信息。鼓励地市级以上民政部门与医保部门直接共享信息,同步加强救助帮扶信息反馈,实现闭环管理,推动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链”。

《通知》明确,原则上,新增医疗救助对象自身份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动态调出医疗救助对象自救助对象身份退出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按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调整日期,在享受救助待遇时限内的,经救助对象申请可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因部门间信息共享时间差造成救助对象在结算时未“一站式”结算的,患者可在医保部门权益确认后申请手工结报,确保医疗救助待遇应享尽享。动态调整的医疗救助对象,其资助参保待遇享受政策参照国家医保局有关医疗救助资助低收入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的政策执行。

《通知》规定,各地逐级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明确要求尚未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的地区,要在2024年年底前建立覆盖有关部门的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省级有关部门对本省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工作负总责。要求严格执行信息保密制度,加强对共享信息的安全管理。各地因地制宜以手工、信息化等多种适宜方式实时或者定期共享数据。信息共享频次上,提出原则上每月不低于1次。

此外,还部署要求强化工作培训指导,及时做好典型经验总结,加大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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