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50万 全国首例垄断协议双罚案件“敲打”个人

来源:中国新闻网编辑:杨焯兰发布时间:2025-03-22 查看数0

中新网北京3月22日电(左雨晴) 据“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21日消息,近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管辖,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上海信谊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河南润弘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汇信医药有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三家医药企业在涉案期间合谋推高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销售价格,涨幅达11-21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分割国内公立医院、民营医院销售市场,维持各自市场份额稳定,排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

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责令三家医药企业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222997766.22元;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然人,处罚款500000元。

截图自“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值得一提的是,这是202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增加规定垄断协议案件的“个人责任”以来,我国首个适用该条款追究个人责任的案件。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博导、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丁茂中指出,该案件采用双罚制,是因为涉案方达成了垄断协议。

他表示,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仍然采用单罚制,只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仅对垄断协议采用了双罚制,不仅规定了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还规定了特定个人的法律责任。

对此,丁茂中解释称,在具有同样危害性的情况下,一方面,垄断协议更为易发频发。相较而言,垄断协议的实施条件和成本很低,而收益往往比较明显。这不仅使得所有企业都有能力实施垄断协议,而且使得所有企业都有欲望实施垄断协议。另一方面,垄断协议更为容易判别。相较而言,垄断协议的边界比较清晰,企业也比较容易把握分寸。

上海交通大学讲席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先林认为,全国首例垄断协议双罚案件体现了我国在药品这一重要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的最新动向。

“虽然反垄断法中对经营者的罚款数额往往是巨大的,但这最终是由公司或者其股东承担的,对个人的影响不大,个人甚至还因为其对公司获利有功而被奖励,这会使得反垄断法的威慑力大打折扣。”

他表示,增加对于严重垄断违法行为个人责任的规定可以进一步加大对垄断行为的威慑力,更好实现反垄断法第一条“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的立法意旨。“本案在确定罚款数额时充分考虑了法定的裁量因素,并依法适用了宽大制度。”

同时,丁茂中指出,垄断协议的双罚制在适用上具有严格要求。

他表示,适用双罚制的垄断案件,除了企业必须至少达成垄断协议之外,个人还必须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且对企业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如果对企业达成垄断协议并不负有个人责任,那么即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个人也不会仅因此被反垄断执法机构罚款。

“对垄断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处罚只是手段,反垄断执法的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丁茂中强调,“执法是最好的普法。全国首例垄断协议双罚案件发布后,应当进一步引起企业管理者对竞争合规的高度重视,特别是对垄断协议的有效防控。”(完)

网友评论

已有0人评论,0人参与
(请登录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冰城新闻
    冰城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新浪微博
    新浪微博


    哈尔滨广播电视台 版权所有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华山路1号 邮编:150036 总机:0451-87996114-转各部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23120180002 黑ICP备08003366号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811610 国新网许可证编号:2332007009